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万基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路。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该公司某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该公司某律顾问。
上诉人南通万基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某与被上诉人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万基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某乙,被上诉人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委托代理人杜留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