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陆顺法,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赵卫东,该乡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立健,该乡政府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轲乡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刘某某与孟轲乡政府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刘某某要求孟轲乡政府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刘某某请求判令孟轲乡政府清算孟轲机械铸造厂债权债务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某对濮阳市X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上诉人刘某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被上诉人孟轲乡政府对下属企业孟轲机械铸造厂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优先为刘某某补缴单位应缴纳的养老金x元;办理医疗保险,补缴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以医保中心核定为准);办理失业登记,补缴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以失业保险机构核定为准)。不足部分由孟轲乡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1)刘某某系孟轲机械铸造厂职工。该厂由孟轲乡政府开办,人、财、物由孟轲乡政府掌管,而且一直没有脱钩或改制。刘某某的劳动关系最终仍是和孟轲乡政府建立的。孟轲乡政府为该企业担保,在担保期限内孟轲机械铸造厂发生债务或经济问题在担保额度内承担全部责任。(2)孟轲机械铸造厂的债权债务清理应该由其开办单位孟轲乡政府进行,为职工支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且应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解决。
被上诉人孟轲乡政府的答辩意见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查明,孟轲机械铸造厂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
本院认为,孟轲机械铸造厂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其与孟轲乡政府之间的关系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关系,刘某某与孟轲机械铸造厂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与孟轲乡政府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刘某某关于最终与孟轲乡政府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其请求孟轲乡政府承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义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申请孟轲乡政府对孟轲机械铸造厂进行清算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刘某某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士基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