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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西工分局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军、高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X乡规划局西工分局。

原告何某某诉洛阳市X乡规划局西工分局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购买了位于春都路X号2、X幢一层临街门面房产。在门前的人行道上,建有一蓝色铁皮房(双安副食店),将整个人行道占用了三分之二,距原告的门面房只有1.5米,严重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也影响了原告房产的正常使用。经了解,该铁皮房未取得规划许可,系违法建筑物。在多次向政府机关及市长热线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洛阳市X乡规划局西工分局提出拆除双安副食店的申请,被告未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予以任何某复。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位于西工区X路X号2、X幢一层门面房前违法建筑(双安副食店)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洛阳市X乡规划局西工分局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洛阳市X乡规划局西工分局系由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其职责是按照市X乡规划局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X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完成市X乡规划局交办的相关工作。其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故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且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克辰

审判员:王雪兰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梅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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