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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晁某某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13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我和被告晁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张口就骂,抬手就打我,我无奈外出打工,双方互不尽夫妻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无奈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晁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关系很好,我也没打过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13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经常打她,被告晁某某辩称没打,对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确凿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但从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贾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晁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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