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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又名李某平),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与受害人王磊等人在泌阳县福满楼餐馆吃饭时,王磊将其皮包放在吕某某坐的椅子上,吕某某将该皮包偷走。该皮包内装有现金7000元、王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现金及其它物品己退还受害人王磊。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磊陈述,被告人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人赵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泌阳县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吕某某的抓获证明、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了所盗财物,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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