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职工。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乙,男,汉族。系被告人李某甲之弟。
被告人肖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阳市卧龙区城建环保局职工。
(略)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XX犯包庇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蔚丽、李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认为邻居马某某家翻盖厨房影响到自家后窗的通风采光而与马某产生矛盾。2009年10月16日晚8时许,李某甲酒后携带藏刀一把登上自家二楼楼顶,将紧邻其家后墙的马某某家楼顶的花眼墙推倒,后与听到响声赶到楼顶的马某某、王某某夫妇发生争吵。李某甲在与对方争吵中见马某某的女婿邱占彬持钢管到自己面前,持刀刺中邱占彬背部,后双方离开现场。被告人肖XX明知李某甲用刀刺伤了邱占彬,仍将刀藏匿,在公安机关多次搜查、追要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18日上午将该刀交出。邱占彬当晚被送至医院,后于同年10月18日下午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邱占彬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伤背部致脾、肾破裂,急性大出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甲、肖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刀,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技术鉴定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肖XX明知李某甲用刀扎伤他人,而将该刀隐匿,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肖XX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肖XX案发后将罪证刀藏匿及2009年10月18日上午交给公安机关的行为均发生在被害人2009年10月18日下午死亡前,是对李某甲故意伤害行为的包庇。请求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案发当晚自己是不小心将对方的花眼墙碰倒;被害人先持钢管殴打自己,自己并非有意伤害。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没有杀人故意,双方此前因建房引发的矛盾已经化解,指控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先用钢管击打李某甲,有过错;李某甲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后院邻居马某某家2008年翻盖厨房影响到自家后窗的通风采光而与马某产生矛盾。2009年10月16日20时许,李某甲酒后回家因喝茶与其妻肖XX、其女李×发生口角,其妻女遂出门在外面的道路上避让。李某甲无故携带藏刀一把登上自家二楼楼顶,将紧邻其家后墙的马某某家楼顶的花眼墙推倒,后与听到响声赶到楼顶的马某某、王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对骂。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某的女婿邱占彬持钢管上楼顶到李某甲跟前,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李某甲持刀刺中邱占彬背部,肖XX、李×闻听双方吵骂后返回家中,将李某甲拉至楼下,受伤的邱占彬也被其家人扶下楼送至医院救治。被告人肖XX明知其丈夫李某甲用刀刺伤了邱占彬,为包庇李某甲,肖XX先将刀藏匿在其家中写字台内,后又将该刀埋在自家楼梯间厕所内的沙堆中。在公安机关多次搜查、追要的情况下,肖XX迫于压力于2009年10月18日上午将该刀交给公安机关。邱占彬案发当晚被送至医院,后因伤势过重经救治无效于2009年10月18日下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邱占彬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伤背部致脾、肾破裂,急性大出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邱占彬家属就邱占彬被害一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甲家属代李某甲一次性赔偿邱占彬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停尸费等依法所能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1万元;邱占彬家属同意法院在对李某甲量刑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理;协议签订后,邱占彬家属不再参与本案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检验笔录
(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09年10月20日公(宛)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证明了邱占彬被害案发现场的情况。
2、鉴定结论
(1)、(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09年11月5日(宛)公(法医)鉴(尸)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鉴定意见为,邱占彬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伤背部致脾、肾破裂,急性大出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河南省南阳万和医院2009年11月2日(2009)病理字第X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被害人邱占彬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支Ⅱ-Ⅲ级,右干支Ⅱ级),心肌组织未见明显异常;肺弥散性淤血,水肿,局灶性肺部感染;喉头粘膜轻度水肿;肝符合脂肪肝之病理变化;脑肾(一侧)未见明显异常。
(3)、(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0年2月20日公(宛)鉴(毒)字[2009]X号物证检验说明。被害人邱占彬胃组织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
(4)、(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09年12月11日公(宛)鉴(DNA)字[2009]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略)百里奚南村X号楼顶平台地上血迹为李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百里奚南村X号西户楼顶平台地上血迹为邱占彬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李某甲作案所用匕首上的斑迹不是血迹。
(5)、(略)公安局车站分局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腰部伤情照片及(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0年5月5日(宛)公(刑)检(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分析意见书。李某甲左臀及左大腿上侧可见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以软件测量为13х7cm,皮下出血内可见两处横向中空带。
3、搜查笔录、物证和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2009年10月17日18时10分至19时01分,在(略)百里奚南村X号李某甲住宅一楼东侧主卧室床铺褥子下发现一个扁平状、黄某皮革制成、上有“康巴藏刀”字样的长约10厘米的刀鞘,予以扣押。2009年10月18日从肖XX处扣押单刃、刃长约10厘米、黄某刀柄长7厘米、带防护手柄的尖刀一把。
(2)、李某甲辨认尖刀笔录。2009年10月20日李某甲在(略)第一看守所从6把外形相似的刀具中辨认出2009年10月16日晚故意伤人所用的刀具,被告人李某甲当庭亦辨认出公安机关依法提起的刀具是其作案时所用凶器。
(3)、肖XX辨认尖刀笔录。2009年10月30日肖XX在(略)公安局车站分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从5把外形相似的刀具中辨认出2009年10月16日晚李某甲故意伤人后其所藏匿的刀具。
(4)、肖XX指其认藏刀地点的照片。
4、书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1)、(略)第九人民医院邱占彬病历。邱占彬2009年10月17日21时30分入院时门诊诊断:1、失血性休克;2、左肾破裂,脾破裂,胰尾破裂。
(2)、被告人李某甲、肖XX身份证明及前科情况证明。证明李某甲、肖XX身份及无前科犯罪情况。
(3)、被告人李某甲、肖XX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肖XX的到案情况。
(4)、被害人邱占彬身份证明。
(5)、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邱占彬家属就邱占彬被害一事,达成赔偿协议,李某甲家属代李某甲一次性赔偿邱占彬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停尸费等依法所能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1万元;邱占彬家属同意法院在对李某甲量刑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理。协议签订后,邱占彬家属不再参与本案诉讼。
(6)、(略)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李某甲自1992年调入单位后,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较好。
(7)、(略)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职工联名请求书。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部分职工联名证明本单位李某甲在工作期间表现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李某甲依法从轻处罚。
5、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上8点多,我和我妻子王某某在房内看电视,突然听到二楼房顶上传来“扑扑通通”的声音。我和我妻子就上去看是怎么回事儿,上去后看见我家与李某甲家之间我家的砖墙倒了,我们二人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听见李某甲家的房顶上有人骂我们,一开始我没看清是谁,后来借着周围的微光仔细看,又听声音,才知道是李某甲。我们就和他吵了起来,吵了大约五六分钟,我看见邱占彬边穿衣服边上楼了,我怕他与李某甲发生冲突,我就上去拦他,让他下去,他不下,他认为是李某甲把我家房顶上的墙推倒了,就冲上去质问李某甲,邱占彬快步走向李某甲,当时李某甲站在他家房顶上的屋檐下,面向我家的砖墙,而且面前的那段已经倒了。邱占彬走到李某甲身前,李某甲的右胳膊朝邱占彬身上挥了一下,接着就看见邱占彬身子一歪,整个人都朝房子东边的空地掉了下去,我距离他们两人大约四米远,我见状就赶快过去拉邱占彬,当时邱占彬两手扒着墙头,身体吊在厨房的东墙上,我上前拉住邱占彬的胳膊,这时我女儿马××也到房顶来了,和我一块拉邱占彬,把他拉上来后,邱占彬双腿跪在地上,嘴上说着刀扎着了。当时我就用我自己的手机报警。我打完电话后,看见李某甲的妻子在拉李某甲下楼,李某甲开始还不回去,还对着我们骂骂咧咧的,后来才被他老婆拉回家。
我家和李某甲家有过矛盾。去年11月份,我翻新重盖我家的厨房,因我家的厨房与李某甲家紧挨着,李某甲因为我家的厨房挡住了他家的光线,就阻扰我家盖厨房,后经邻居协调,李某甲也不追究此事。为了厨房和房顶的这面墙,我家和李某甲家有了矛盾,从去年11月份到现在都没有再来往,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冲突。邱占彬在冲向李某甲时,手里啥也没拿。他俩接触一瞬间邱占彬掉东墙外,我赶紧拉他把他拉上来。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上8点多快9点,我和老伴在看电视,听见楼顶“扑通”的一声响,我和老伴就上楼去看,我先上到楼顶,走到二楼厨房顶上,见到厨房顶上的花眼墙倒了,李某甲站在他家的花眼墙与我家的花眼墙之间的前檐上,他一见我,就张口骂,我还他,这时我老伴也上到楼顶,他也吵吵起来,我们骂的声音越来越大,我女儿、女婿也起床了,他俩也上到楼顶,我看见我女儿拿着电把走到厨房楼顶的楼梯口处,用手电筒往我们方向照过来,我见到李某甲手里拿个东西,明晃晃的反光,像是把刀,我吓的当时就喊:“他拿个刀,他拿个刀”这句话,我吓的失去了意识,只是不停的重复这句话。我等了一会儿,神智恢复过来,听见李某甲他媳妇、他女儿也到了楼顶,还在他家的楼顶上拉着李某甲下楼去。我下楼在楼下大门口的过道里见我女婿躺在地上,我到他身边见他腰里有一块布,我把布拿开,见有许多血,再接着,警察就来了。我没有看见李某甲用这个明晃晃的东西戳邱占彬,也没有看见邱占彬怎样走近李某甲。没看见邱占彬上楼顶时手里拿什么东西。
(3)、证人马××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上8点多,当时我和爱人邱占彬都已经睡了,突然听到从三楼传来“扑扑通通”的响声,但我和我爱人没起床去看。紧接着,我听到我父母上楼的脚步及他们在楼顶和什么人在吵架,我赶紧喊我丈夫起床,并让他去楼顶看看是咋回事儿,他出去后我也跟着出屋。在屋外,我听见我父母在我家二楼的厨房房顶上和前院邻居李某甲在争吵着,我丈夫便向三楼走去,我跟在他后边,我丈夫走到楼顶,我刚走到三楼的楼梯口时,听见我丈夫喊:“扎住了,扎住了”。我听见他这样喊,忙走到厨房房顶上,见到李某甲和他老婆推着我爱人就往楼下推,我们家人见状便使劲拉着我爱人往楼下走,我丈夫自己也挣扎着往楼下走。这时我爸拿着手电筒往邱占彬方向跑,我走到我爸身边时,顺手从他手里把手电筒要过来,朝李某甲的方向照过去,看见他手里拿把刀,手还冲我们这边指,骂我们,他爱人和女儿也站在他身边骂我们。我们家人见他手里有刀就下楼了。到楼下,见到邱占彬躺在过道中,身边一滩血,就赶紧报警了。我丈夫邱占彬上楼时手里没有拿什么器物。李某甲用刀扎伤邱占彬的过程我没有看到。
(4)、证人李×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上8点多,我爸在外面喝完酒回家,他让我给他倒茶我没倒,之后他又和我妈吵架,我和我妈没搭理他出门了,我们在门口站有五六分钟,我们南隔墙邻居一个叫赵×的在她家院里喊我妈,说我们楼顶扑扑腾腾的,后来听见有人在骂人,我妈上楼去了,我也跟去了,到楼顶看见楼顶上有四五个人,一个老头、一个老太太,还有他们的女儿、女婿站在楼顶骂我爸,我爸也在骂他们,老头的女婿手里还拎着一根钢管,我和我妈见我爸在骂,就把他拉到楼下,后我爸被公安抓走了。
(5)、证人赵×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上8点多,我在家看电视,听见隔壁李某甲家扑扑通通的像是茶瓶摔碎的声音,我把电视关小,听见李某甲和他老婆在吵架,我想着是邻居就去看看。到家门口时,看见李某甲的老婆和他女儿李×站在门口,我过去向她们说:“咋回事”,李某甲的老婆说他俩吵嘴了,咋他又和马某的人吵起来了,她说嫂子你过去瞅瞅。他家有狗我没敢进去,我跑到马某门口,瞅见他们门开着,屋里没人,人都跑到楼顶上了,并且他们正和李某甲、还有李某甲老婆在吵,我赶紧跑回自家楼顶看看咋回事。我到楼顶时,发现李某甲的老婆和他女儿已经把李某甲拉到院子里。而他们后院姓马某一家还在胡噘乱骂,李某甲他媳妇和女儿听不下去了,又上楼和对方争吵。到院子里后,我见到李某甲一个人只穿秋衣秋裤,光着脚站在院子里,嘴里还说,恶里很啊,拿着钢管还窜到我这儿来。他边说边上楼,在二楼去楼顶的悬梯上弯腰还拾个什么东西,但天黑我没看清是啥。我见李某甲又要上楼了,赶紧喊肖XX,肖XX和她女儿把李某甲搀下楼,就没再上楼。
(6)、证人李××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我正在睡觉,被西边传来的争吵声惊醒,听听知道是马某和李某甲家吵架,我没有出门,他们最多争吵了一二十分钟就不吵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我起床后看见院子里掉了一根钢管。隔了几天北边邻居家嫂子过来,我跟她说了院子里扔了一根钢管。钢管长约八十公分,宽有三四公分,颜色发青,很像根水管。钢管掉到我家院子的西南角一点。他们吵的那个晚上我没有听见钢管掉到地上的声音。后来我家收拾房子钢管不知道弄哪里了。我把钢管拿出来给何××看了。
(7)、证人唐××的证言。当天(2009年10月16日)晚上我不在家,第二天上午回到家我妻子说马某与李某厮打,从他们楼顶上掉到我家院子里一根钢管。我看过,长约七八十公分,精细儿,是一根旧钢管,像是楼梯扶手的原料。看后我随手扔院子里了。后来我家装修房子,找不到这根钢管了。
(8)、证人李××的证言。前几天我到李××家串门,闲聊中李××说,李某和马某吵架那天晚上过后第二天早上在院子里看到一根钢管。
(9)、证人何××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妻子正在看电视,听到外边有人对骂,我们到二楼看情况,不是我们这个巷子里的住户。后来从老唐家(唐××)爱人处得知是西边的小巷住户在吵架,第二天早上,我碰见老唐家爱人,她说从打架的房顶上掉下来一根钢管,她还拿着那根钢管让我看。钢管长度约七八十公分,直径约四五公分,颜色发青,看起来是根旧钢管。
(10)、证人余××(系何××之妻)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上8点多将近9点的时候,我听见有“!V!V啷啷”像是钢管一类的物件掉到地上传来的声音。附近各家楼顶都没有灯光,全都黑灯瞎火的。在二楼没有看见手电筒的灯光。
(11)、证人赵×、夏××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6日晚上二人与李某甲、周××、包×五人喝了三瓶白酒,李某甲喝有六七两左右。
(12)、证人王×(南阳市X路医院急诊室医生)的证言。2009年10月16日晚上9点40分,我们接到120指令赶到邱占彬家中,他躺在大门口不远的地方,我们先进行了检查,发现他的情况很危险,就把他拉回铁路医院,检查发现他的腹腔已有出血,就把他交给外一科医生了。我见到邱占彬时,他说是被刀扎伤的,只说自己肚子疼。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10月16日晚上8点多,我在外面喝完酒回到家,在床上躺了二三分钟后,起来从床头褥子下拿出一把藏刀,上了我家房顶,我当时喝多了,也不知道为什么拿着刀上楼了。我拿着刀上楼想看看我家房顶上的卫星接收器和太阳能热水器,我很长时间没上过房顶了,所以就想上去看看这些东西有没有异常。我在房顶转了一会儿,无意中把我的后院邻居马某某房顶南侧砖头护栏碰倒了。接着,姓马某夫妇就上来跟我吵架,我就跟他们对着吵,具体吵的什么我也记不清了。在吵架的过程中,姓马某头的女儿、女婿从楼下跑上来,他女婿直接冲着我就跑了过来,我还看他手里拿着一根棍子一样的东西,他跑到我身前用手里的东西往我身上打,我往旁边躲了一下,同时我右手拿着刀往他跑来的方向扎了过去,有没有扎到他我不知道,扎他身体的那个部位我也不知道。他手里的棍子打在地上,发出“铛”的一声响,我觉得是根钢管。这时,我妻子和女儿上楼把我拉回屋里,姓马某夫妇俩也拉住了他们的女婿。过了十几分钟,派出所的同志到我家里把我带走了。
我们两家的房子是紧挨着的,我和姓马某夫妇争吵的时候,我们各自站在自家的房顶上,我和他女婿打架的时候,我站在我家房顶上,他站在他家房顶上。打斗中我就右手食指第二关节处掉了一小块皮。当时就我、我妻子肖XX、姓马某夫妇俩还有他们的女儿和女婿就我们六个人。我和姓马某头的女婿参与了打斗,其他的人员都没有参与。2009年10月16日晚上五点多,我和卧龙街道办事处的夏××、包×、赵×、周××我们五个人喝了三瓶白酒,我喝晕了,我一般是三四两的酒量,那晚喝了四五两。我从楼顶下来后顺手将刀和刀套扔在屋里了,我印象中是扔在我睡的床下面了。当日不记得对方几个人中谁拿有手电筒。我就扎了邱占彬一刀,是正手持刀,上楼时是连刀鞘一起拿上楼的。拿刀下楼刀是不是装在鞘内记不清了。我记不清是否带刀鞘上楼的。
我刺伤邱占彬的刀是二三年前我在金玛特量贩附近买的,刀柄为木质深褐色,刀身不锈钢,长约20公分,宽约三至四厘米,还有个土黄某皮制刀套。
我们家和马某有点矛盾,去年春天他们家盖房子想在南墙修一条排水管,我当时觉得我们两家房子本来就挨的近,再加根管子就连在一起了,于是我就拒绝了,后来我们两家因为房子的事闹点矛盾。
我家楼顶没有灯,上楼看不清东西,邻居老马某的花眼墙是我推倒的。我说不出来当时我带刀上楼是咋想的。我借着酒劲把他家的墙推倒了。
(2)、被告人肖XX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10月16日20时许,我丈夫李某甲回到家里看见茶水开,便呵问我水开了,你咋不起茶我看他喝点酒也没搭理他,他便同我吵了几句,又过来厮抓我,我生气出了大门外五米道口处。过了几分钟,我听到李某甲在我家楼上骂,楼上还吵吵闹闹的,我便回到家和女儿李×一块儿上到二楼楼顶,看到邻居马某某夫妇以及其二女儿、女婿都在我们楼顶层花眼墙处站着,当时天黑,隐约看到他女婿手中拿一个像钢管的东西,我丈夫李某甲站在他们对面与他们对骂,我见状上前捞李某甲,并说他们人多欺负李某甲之类的话,然后同女儿李×一块儿将李某甲捞下楼,下楼后李某甲还一个劲儿吵闹,过了一会你们警车将他带走了。我当时心情激动,没有看他手里拿没拿东西。刀哪里去了我不知道,这个你们要去问李某甲。
10月16日晚李某甲下楼时手里拿有一把刀。我见他手里拿把刀,心里发慌,怕他情绪激动,因为后院那一家人正站在我们家楼顶上骂我们,我怕他情绪失控,上楼去用刀把人家戳了,就把刀从他手里夺下来,拿着刀进屋,把刀放在西间我女儿房间写字台柜门里了。李某甲拿的刀是把单刃刀,长约7公分,刀把是黄某塑料的,刀把与刀刃间有一椭圆形的护手柄,柄的两头都很尖,刀有一个刀鞘,是黄某皮革做的,上面有康巴藏刀4个字。没有注意到上面是否有血迹。(2009年10月)17日上午,公安局同志去我家搜查时,这把刀还在写字台放着。(2009年10月)18日上午,我怕刀被你们找到,就把它放在楼梯间厕所里边的沙堆里了。当时(2009年10月17日)想着要是给你们说了这把刀的下落,等于就是承认了李某甲拿刀戳人这事儿,我们毕竟几十年的夫妻了,我不想他坐牢,所以就不对你们说刀藏哪儿了。
2009年10月16日晚,李某甲回家后,我们为烧茶、倒茶的事情发生口角,他又批评我女儿,我女儿也顶撞他,他生气,想打我们娘俩时,我和女儿想着他喝醉了,不和他一样,就出门向南,隔两家远的地方,躲着不见他,想等他气儿消了再回去。谁知过有一二十分钟的样子,听见他在和后院马某吵骂,我和女儿就回来。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端滋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XX明知李某甲用刀扎伤他人,而将罪证尖刀隐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甲关于案发当晚自己是不小心将被害人家的花眼墙碰倒的辩解理由,经查,李某甲到案后供述自己借酒劲将对方的花眼墙推倒,其所供当晚上楼看太阳能、卫星接收器的理由是编的,且李某甲供述及其家人和周围邻居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晚李某甲家和周围楼顶无光源,在此客观环境情况下,李某甲不可能是去楼顶看太阳能、卫星接收器,故李某甲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先用钢管击打李某甲、有过错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现无证据证明案发当晚被害人先用钢管击打李某甲,但双方确有肢体接触行为,故对此可酌情对李某甲从轻处罚,该辩解理由、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支持。其辩护人关于李某甲没有杀人故意,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甲用刀扎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致被害人左肾、脾受伤,杀人故意明显,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李某甲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该情节本院依法酌情对李某甲从轻处罚。肖XX案发后将罪证刀藏匿及2009年10月18日上午交给公安机关的行为均发生在被害人2009年10月18日下午死亡前,是对李某甲故意伤害行为的包庇,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肖XX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和李某甲的其他亲属共同筹措资金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肖XX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
二、被告人肖XX犯包庇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勇
代理审判员刘亚磊
代理审判员刘子国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