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后来往较少,双方仓促登记后,被告又不与原告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姻现已属死亡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可以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前感情一般。同年8月双方即发生矛盾,被告到郑州市金水区X村X街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同年9月和11月,双方曾协商离婚,但因其他原因未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均称各自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又未共同生活且发生矛盾,已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赵丽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