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经本院审查,韩某甲自2009年10月外出后至今未归,本案的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及上面的名字均非韩某甲本人所写和署名,指印亦非其所捺。因此,韩某甲并未作为本案的原告进行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禹海军
审判员任丙申
审判员张万青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