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应予退还。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审判员邹靖
二○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任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