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硕,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田田,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上诉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某某、彭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给许某某、彭某某各200元。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张罡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毛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