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因涉及附带民事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家人在本村与邻居杨XX及其家人发生矛盾,继而厮打,打架过程中杨XX被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杨XX之损伤属轻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