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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检察机关认为起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现因法律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秀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冯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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