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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武陟县X乡黄某陈XX家,进入杨XX在陈XX家开办的音乐班内,盗走电子琴四架、自吸水泵一台、万年历电子表一台、DVD一台、音箱一套,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879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杨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杨XX的陈述、证人张XX、魏XX、马XX、魏XX、冯XX、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被盗赃物照片、部分被盗物品的购物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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