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兴华,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x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0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兴华,被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蕙
审判员彭世锋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