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李某某,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女,1976年6月l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系张某丁之母。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宋某某、陈某丙、张某丁(以下简称张某乙等四人)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某乙等四人于2008年9月22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x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8)柘陈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陈某甲不服于2009年12月28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李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乙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朱中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陈某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陈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S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