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yy,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富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共生育二女,即原告陈xx、被告陈yy。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原系公有住房,后购买为产权房(建筑面积50.77平方米),于1994年11月8日《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陈富x名下。另外,陈富x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存有美元1,626.32元(账号x-x)。陈富x于2007年8月28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父亲陈富x的上述遗产。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被告张xx表示放弃其在上述x产中的权利,并放弃继承丈夫的上述遗产,被告陈yy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上述遗产。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xx所有;
二、被继承人陈富x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存款(账号x-x)美元1,626.32元及利息归原告陈xx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27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5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