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途径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华联超市”时,将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商业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琚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