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柏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
一审第三人张保丰。
上诉人张某某因诉安阳县人民政府、张保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柏某、崔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郝某某、一审第三人张保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某清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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