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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4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1日16时许,

在本市大王屯中行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号被害人高××家中,被告人吴某与高××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双方厮打,吴某将高××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高××陈述,证人吴×、汪××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高××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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