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67后11月15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X乡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浙江省临海市X乡X村人,原海口火电厂第三期工程轻工承包人。
上诉人赵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200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0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