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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9年9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杨xx发生纠纷厮打,后徐某某持刀将杨xx砍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xx的肢体部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x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周xx、吕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故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在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0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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