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5月12日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0年6月1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13日,被告向其借款x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杨某某现金壹万元整(x.00)李某某2007.4.13”。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
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予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现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庆九
审判员王亚娟
审判员张清琴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原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