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冀芳,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茹,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某森)。
委托代理人张瑞喜,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双喜,洛阳市西工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冀芳、张国茹、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喜、陈双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