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代某某,男。
委托代某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58岁。
委托代某人胡国铭,平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代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某某及委托代某人宋承致、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某人胡国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