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被告郑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6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郑某,现年5岁。因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小孩郑某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绍太
人民陪审员余绍秋
人民陪审员廖生云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