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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被告郑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6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郑某,现年5岁。因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小孩郑某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绍太

人民陪审员余绍秋

人民陪审员廖生云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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