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绍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被告罗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某于2006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分居已逾二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绍太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