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世华,女。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原审原告李世华与原审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
院长王某法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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