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生于1949年12月7日。
委托代理人梁冬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
委托代理人董洪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100元返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将瑞芳
二○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