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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生于1949年12月7日。

委托代理人梁冬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

委托代理人董洪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100元返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将瑞芳

二○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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