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又名安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几年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打架,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近几年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打架,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双方协议离婚。
另查明,家庭共同财产有:组合家具一套、电视机一台、音箱、DVD一套、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套,生活用品若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家庭共同财产:组合家具一套、电视机一台、音箱、DVD一套、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套均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三、由原告安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生活补助费2500元。
四、双方各自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朱国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