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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谢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文,被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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