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文,被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