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3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张合金的蓝色“大阳”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格33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自觉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