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市政工程施工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镇X路。
负责人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市政工程施工队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商丘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商丘市城市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09年11月2日、到期日为2010年5月2日、出票金额为x元的票号为GA/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市政工程施工队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市政工程施工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青田
审判员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赵永刚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