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60岁。
委托代理人段荣庆,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63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鄂某,男,38岁。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同日发出受理通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段荣庆,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同系南阳棉纺厂职工,经人介绍,原告以x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袁某某位于南阳棉纺厂第四幢三单元X室的房一处。2001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付清了购房款,被告也交付了房产证和房屋,有原告居住至今,但在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协助,要求被告履行房产过户义务,赔偿损失1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①房屋买卖协议。证实房屋已卖给李某甲价x元。
②房产证。宛市第x号。
③棉纺厂的收据。房子是经厂里同意买卖的。
④棉纺厂的证明。证实房屋买卖是经厂里同意。
⑤棉纺厂文件。证实厂里的房子必须给本厂职工,购新房交老房。
⑥土地使用证,使用人为李某甲。
⑦燕XX证言一份。
被告辩称:房屋买卖无效。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证据
①双方签订的协议。证实房屋买卖无效。
②袁某某房产证复印件。
③发票一张。证实房子是被告的。
④袁X的证言。证实袁某私自处理袁某某的房产。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协议无效,袁某某不知道,没有签字,未授权;证据(2)房产证不存在是个空号;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原棉纺厂不存在了,现棉纺厂开出的证明无效;对证据(5)98年的文件无异议;对证据(6)土地证地址与房产证的地址不同,对证据(7)无异议,但对证言内容不认可。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如下:对(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需袁X本人到场。
合议庭对原、被告的证据评析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涉及合同是否有效在综合评析中再作评述,对证据(2)房产证是行政机关确权的有效证件。在没有被撤销还是有效证照,对证据(3)被告没有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4)原棉纺厂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只要能够证明客观事实的,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被告无异议;对证据(6)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无关联,对证据(7)被告无异议合议庭应予认定。对被告的证据评析如下: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3)无异议,合议庭予以认定,对证据(4)证人没有到庭质证,对其内容存疑不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本案的争议是: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南阳棉纺集团有限公司(原南阳棉纺织厂)职工。1996年7月15日被告袁某某以房改房成本价取得南阳棉纺集团家属院中区甲第四幢第三单元X室房产一处,1997年颁发房产权,产权证号x号,面积51.56平方米,产权证载明该本证颁发之日起5年后征载全部建筑面积进入市场。1998年原南阳棉纺织厂兴建职工住宅楼,证字宛棉(1998)X号文件形成确立了集资住宅楼方案:该方案第五项规定:旧房处理1、2。原、被告在所建住宅楼中又集了一套,按厂里规定,应将其旧房收回厂里。厂里再作处理。经厂里协调,被告的旧房卖给原告。2001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袁某代签)协议约定:甲方,袁某某(袁某为袁某某儿子)。乙方李某甲(李某乙代签,系李某甲父亲)燕群策(该厂负责后勤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房款x元付给被告,被告也将房屋及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该房产以后产生的水电费、房屋维修费等即由厂里和原告之间结算。2003年原告对该房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1997年被告在房改中购得其单位房屋一套,但是其单位后来的集资建房时又集资一套,根据其所在单位的文件规定精神,集资新房时,其旧房是否处理怎么处理。由其所在单位管理、调整,根据单位协调且有单位负责人作为中间人在协议上签名证明,原告买售后,办理了手续及土地使用证,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处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请求赔偿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协议不是她签字,不知道儿子将房产卖掉。与实际情况不符。2001年5月10日即收到原告的买房款,将房屋及产权证交给原告,若干年从未提出异议,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甲将(略)中区甲第四幢三单元X室房产,产权证号x号过户给李某甲。驳回李某甲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同昌
审判员吴迅雨
人民陪审员尹冰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