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0)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蔡某云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