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浦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烟草公司,住所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洋浦金岛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烟草公司诉被告洋浦金岛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林神智
代理审判员李志超
代理审判员杨晓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