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长沙飞高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蔡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长沙飞高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姜启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