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
被告彭某
2012年2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15日以与被告彭某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