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甲
法定代理人喻某某
被告宁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2012年2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宁乡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12年3月12日以与被告宁乡X村X组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