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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宁乡X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甲

法定代理人喻某某

被告宁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2012年2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宁乡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12年3月12日以与被告宁乡X村X组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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