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

负责人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该支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该支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诉称,2011年11月18日,被告某某驾驶湘某某货车途经G319线与宁乡县城二环线交汇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湘某某小轿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12月3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342元,被告已赔偿3万元。被告某某为湘某某货车在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法应当在其保险限额内对被告某某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前述损失。

被告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有出入,同时原告所诉的赔偿标准偏高,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我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商业险由事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按责任划分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原告所诉损失数额计算过高,请法院予以核实认定。我公司依法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被告某某驾驶湘某某货车沿G319线由西往东行驶,途经G319线与宁乡县城二环线交汇路口左拐弯通过该路口时,遇原告某某驾驶湘某某小轿车沿宁乡县城二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致使小轿车左前部与货车左后轮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宁乡县人民医院救治,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第4至8肋骨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18天,共花去医疗费用计36529.59元。2010年12月3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3月16日,宁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对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进行评定,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长楚沩司鉴(2011)临鉴字第某某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被鉴定人某某左第4至8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目前左股骨内固定物存在,需适时(伤后一年半左右)住院手术取出。后期医疗费估计在七千元左右。伤后休息时间为8个月(与伤残评定无关联),伤后护理依赖时间(包括取内固定)共计为五个月,前期医疗费可根据经治依赖机构有效票据审定。原告某某在此事故中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湘某某小轿车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25183.59元,被告某某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0000元。

另查明,被告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为湘某某货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2010年6月30日为该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赔偿原告某某医疗费、误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88000元;

二、由被告某某赔偿原告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7000元,因被告某某已垫付30000元,故原告某某应退付被告某某13000元;

三、上某、二项赔偿款被告自愿在2012年3月1日前支付;

四、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147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某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