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又名某X)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于2012年3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