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