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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民卫生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22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45岁,首都国际机场医院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65岁,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52岁,人民卫生出版社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48岁,人民卫生出版社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董某某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由董某某负担115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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