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39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从杨子(另案处理)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7张面值380元“中美篮球对抗赛”入场券。当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坡座号分别为二层西区X排X号、X号、X号入场券三张,卖给宋保东座号为二层西区X排X号、X号、X号入场券三张。经鉴定该票均系伪造。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拍照,收缴物品清单、拍照,对宋某某、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报告,关于承办2010年众品集团杯中美国际男篮对抗赛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利耸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