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何某
本院2011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姜启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