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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何某

本院2011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姜启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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