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曾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昶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