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曾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昶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