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喻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小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喻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喻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喻某,现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因此逐渐淡薄以致破裂。原、被告自述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欠周某斌3000元,原告自愿不要求处理嫁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喻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喻某由被告喻某抚养,原告周某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24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某止,抚养费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共同债务欠周某斌3000元由原告周某负责偿还;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启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