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2年3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2年3月20日以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