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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2年3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2年3月20日以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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