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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1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

代理书记员雷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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