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1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
代理书记员雷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