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桥支行行长。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某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6702.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被告向原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桥信用社立据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7.08‰,偿还期限为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6日前的利息被告已支付,其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没有偿还,现应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6702.4元。
另查明,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设立,同时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终止,债权债务由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辉偿还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0元及利息6702.4元,此款限被告何某辉于2012年2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16702.4元,限被告何某辉于2012年3月28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何某辉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某兴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