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甲。
原告邱某。
原告周某乙。
被告宁乡X村X组。
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周某甲、邱某、周某乙与被告宁乡X村X组(以下简称“高某老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某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邱某及其委托代理王小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邱某、周某乙诉称:原告周某甲于X年X月X日出生于被告组,户口也登记在被告村X组,之后一直在被告组上生活,并以父亲周某田为承包方代表承包了被告村X组的土地。2006年11月29日,原告邱某与原告周某甲结某,邱某的户口于2007年1月5日迁来被告村X组。2007年11月3日,原告邱某与周某甲生育了原告周某乙,周某乙的户口亦落在被告组。2010年2月1日,原告周某甲、邱某为周某乙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0年上半年,被告组上的田土被征收,被告获得相应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011年,被告依照组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按现有人口给每个组民发放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5000元,原告家仅按人口分得三人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因原告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被告对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但被告拒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高某老屋组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邱某于2006年11月29日登记结某,婚后于2007年11月3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乙。2010年2月1日,周某甲、邱某在宁乡X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0年上半年,被告组的土地依法被征收。2011年8月,被告组对被依法征收获得的部分土地征收补偿费进行了分配,人均分得25000元。原告家庭依法分得了同等的份额。而被告组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时没有计算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的一人份额,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主体资格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结某、独生子女证、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高某老屋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款分配报告、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某、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某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村X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效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本案中被告组虽然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了其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但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没有计算。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多分一人份额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乡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周某甲、邱某、周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宁乡X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秀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某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村X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效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